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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笔者主要就2019年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金融相关的监管政策做全年的回顾总结。2019年总体是一个稳中求进的年份,不同于2018年,监管力求不折腾,不出黑天鹅,增加灵活性和变通。但是从新政起草的思路看,仍然秉承高标准,严口径,只是在执行层面更加灵活。
货币政策方面主要是4次降准,基本上不再加大定向降准力度,所谓精准滴灌效果其实值得反思,央行只是将现有定向降准政策继续执行。4次降准普降为主,同时针对县域农商行和不跨省的城商行给与更大的降准力度。此外央行开启贷款LPR改革,未利率市场化卖出一大步。不过央行全年的基本思路还是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从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铺平道路,所以存款利率市场化笔者认为遥遥无期。
风险化解方面:央行接管包商银行虽然不得已为之,短期内也控住了市场恐慌情绪,加大SLF,扩充票据和同业存单到合格抵质押品范围;但毕竟首次打破银行刚兑的神话,从此部分资质稍微差一些的中小银行负债艰难维系;5+5的二级资本债出现多家中小银行不赎回,中小银行新的资本工具发行及其困难,2020年中小银行风险化解仍然是难解的主题。
央行发布金控管理办法征求稿,防止类似此前部分民营金控缺乏监管爆发风险。
风险监管方面:银保监会4月份发布新的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稿,如果实施除少数优质银行外,大部分银行不良笔者预计能翻倍或更高,但同时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应该能降低到100%以下。年初发布5号文要求农商行回归本源,新增10几项针对中小农商行的监管指标。
民企融资虽然国务院和银保监会多次发文,但总体改善非常有限,民企暴雷不断,对于民企的融资持续收紧。2020年整体民企融资环境难言改善。多方面条件限制,监管层也很难给银行设置硬性民企融资指标,只能从制度建设和流程上进行管控不得其实,要求尽职免责。
在社融方面,2019年第一季度狂飙突进,多少让央行和银保监会有些误导,认为整个社会融资企稳,4月末份开始货币偏紧,银保监会开始加大检查力度(23号文);2019年12月份社融发布央行再次修改社融口径增加国债和对方政府一般债,说明后续社融压力依旧。
资管方面,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纷纷落地,批复了11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标准化债权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最严口径。理财子公司的落地给公募基金的心理冲击不小,虽然短期业务仍然举步维艰,但中长期其影响力不可小觑。年底进一步对外资放开,纷纷筹备理财孙公司(理财子和外资合资的资管公司,很可能外资控股),整个公募资管市场大量扩容。
但银行净值化转型进度仍然较慢,老产品压降不及预期,到2019年底笔者预计资管新规真正执行进度不足25%,2020年最后收官之年能否真的将不符合资管新规产品压降为0?笔者希望监管能明确2020年过渡期的调整方案,不过最终结果仍然是大行一行一策,中小行仍然政策不明确。
年底央行和银保监会一起发布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征求稿,基本完全照搬证监会和央行对货币基金的监管思路,2020年5万亿的现金管理类产品面临艰难的整改。
证监会发布MOM新规,但整体是按照现有投顾的监管思路,只是一个多投顾兼顾框架,笔者认为影响不大。基金业协会年底发布新的备案须知,对私募备案影响较大。
政府融资层面,6月底中央发布40号文,明确隐形债务化解的基本路劲,从而开启了大行和股份制行大规模置换到期债务,存量隐性债务展期的竞争。年底银保监会发布45号进一步规范对隐性债务化解和置换的基本原则。此外银保监会不再发布此前的城投名单,未来对城投的定义和监管和财政部口径一致,更多从实质上判断,而不是仅仅看名单。
为了确保经济下滑不过快,基金能托底,6月份发布专项债新规允许完全符合文件一系列要求的重大项目,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实操中因为土地储备和棚改占比很高,该政策实际落地很少)。11月发布项目资本金新规,部分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的条件和禁止事项,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优先股、债转股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做项目资本金,但是不能超过50%。
最高院也没有闲着,2019年底发布的九民纪要对金融行业影响重大,对此前很多灰色地带通过纪要的形式大致划分界限。
房地产方面:房地产监管其实总体政策层面仍然延续现有监管思路,2019年6月份开始对信托和银行的房地产检查力度加大,最重要的是附加额外的额度管控,后续规模不能超6月底的水平。7月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房地产严监管,坚决不能拿房地产作为刺激经济手段。但同时笔者认为房地产最严监管已经过去。
最后类金融:经过2018年大量暴雷之后,2019年P2P仍然持续暴雷,监管定位是整个行业关停或者转型。此外按照步骤,分布针对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布管理办法,从商务部手里结果三类机构,后续具体监管仍然是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债券\ABS\票据:年初票据暴增,引发总理点名评判票据套利也引发监管严查。8月份票交所引入标准化票据,希望能在正式发布标准化债权细则之后能被认定为标。
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加大,评级机构监管逐步统一;非上市商业银行也逐步进入交易所市场。防止风险爆发,交易所发布新规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这意味着债券结构化发行被叫停。
注:本文中日期均系监管公开文件/公告的日期,故与相关文件落款日期或存在差异。
2019-01-02 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标准
人行决定,自2019年起,将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考核标准由“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这有利于扩大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
此举是在情理之中。毕竟银监的小微两增两控,还有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的小微标准,都已放宽到“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同时此后,人行普惠金融小微企业口径亦与银保监会《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中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一致。这次调整总体上是让本来处于第一档标准的银行,可能更加容易跳到第二档,整体上释放的金额有限。
一年后2020年初银保监会再次发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时候,风险权重小微企业是75%(一般工商企业是100%),此前小微门槛是不能高于500万单户授信,20120年开始放松到1000万单户授信。具体参见《银保监重磅:小微单户低于1000万即75%风险权重!还有哪些放松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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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月降准100BP置换部分中期借贷便利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2019年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同时,2019年一季度到期的MLF不再续做。这样能基本对冲春节前现金投放造成的流动性波动,有利于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这相当于落实了当日李克强总理在座谈会中提出的“适时运用好全面降准、定向降准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要求。另外,还应当考虑到地方债1.35万亿额度提前下达,供给压力提前至1月份,加之传统的春节现金需求等,亦需进一步释放流动性进行对冲。当然理论上如果只是缓解春节季节性资金需求应该通过28天或14天公开市场操作,或者1个月的SLF,降准还是希望银行能给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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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5号文《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
意见旨在推动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共提出十点要求,同时通过设置指标对于这些要求进行量化考核。要求包括①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县)。②坚守支农支小金融服务主业。③优化符合支农支小定位的股权基础等。
文件核心是给县域农商行以及城区农商行加了15项监管指标,强制中小农商行回归本源。从实际执行看,各地银保监局力度不一,总体给了大家比较大的缓冲时间,预计2020年开始执行会更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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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布自然资办发〔2019〕3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旨在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有效供地。通知对涉及土储融资的内容进行了强调和重申。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①强调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②强调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企,确保不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务。③妥善处理存量土储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④强调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
2019-01-21 两整治办
发布整治办函〔2018〕175号文《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意见旨在加快网贷行业风险出清,除部分严格合规的机构,其余机构应关尽关。意见分别明确了①已立案机构、②已出险未立机构、③僵尸类机构、④在营规模较小机构、⑤在营高风险机构、⑥正常运营机构共六种机构的分类处置指引。
2019-01-24 中国人民银行
人行决定创CBS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entral Bank Bills Swap,CBS),一级交易商可使用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中国人民银行换入央行票据。同时,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MLF、MLF、S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央行创设CBS的目的,一方面是提高银行认购永续债的意愿,通过增加央行作为永续债“买方”,提高永续债流动性。同时由于央票比永续债抵押范围更广,CBS操作可增加持有银行永续债的金融机构的优质抵押品。另一方面,CBA间接释放了基础货币。CBS会使央行资产端新增一笔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负债端新增一笔发行债券,系典型的扩表;商业银行用他行永续债向央行换到央票,这虽不可用于现券买卖,但可作为抵押品换回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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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银保监会
发布银保监发〔2019〕7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旨在进一步增加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永续债的流动性。本通明确了险资可投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此前规定仅明确险资可以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以及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金融债)
本通知相当于央行1月24日创设CBS的配套措施之一,即增加保险机构作为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买方。主要逻辑链还是支持银行补充资本→配合国家政策加大放贷力度→支持实体经济。
结合前面央行的CBS配套玩法,都是为了给银行补充资本铺平道路,不过站在2019年底看,补充资本更加艰难的是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发行难度大,监管采取的措施也极为有限;市场信用分层情况下,笔者预计未来仍然会压迫部分中小银行缩表。
2019-01-29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清整办函〔2019〕131号文《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在清整联办〔2018〕2号文的基础上,提出方向性、原则性更加明确的发展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尤其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意义重大:
提出地区交易所总体规划原则,及方案报批程序;首次直面交易所撤销关闭、整合新设、批筹开业、恢复交易这四个关乎交易所生死存亡的问题,提出程序性审批要求;进一步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化解风险的方案要求;重申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定位及业务范围问题;要求建立交易所数据报送机制。
2019-01-30 证监会
发布证监会公告〔2019〕2号文《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旨在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重点包括明确科创板将试点注册制。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2019-01-30 中国机构编制网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人行主要职责根据最近几年实践的变化进行了大幅度扩充:成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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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19-02-12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1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同时,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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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总体而言对民营企业最核心的支持仍然是对企业家本人的尊重和保护,在各行业准入层面的平等对待,当然金融支持也是核心环节之一。此次中央决心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全方位平等准入非常值得期待,后续细节落实仍然有待一行两会的很多细节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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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银保监会
发布银保监会令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本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内控制度;明确董监高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特殊之处在于此前银保监会对反洗钱过问很少,都是央行全权负责反洗钱工作。这次的文件当然并不是和央行有冲突,只是在银保监会层面也需要将反洗钱纳入日常管理,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一部分,反正全面风险管理一箩筐都能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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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银保监会
发布银保监发〔2019〕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规旨在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重点包括:①2月底前将正式出台民企贷款的统计口径。②明确要求加大民企债券投资力度。③加快研究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④首次明确“尽职免责”的操作手段。⑤不得对民企设置歧视性要求。⑥要求地方法人回归本源。⑦ 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同比增速需达30%。⑧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⑨落实民企纾困,暂遇困民企要“一企一策”不盲目停贷、压贷。 ⑪再次强调提高不良容忍度。
从2019年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2019年民企暴雷继续,风险高发,很难短时间靠一两个政策改变市场情绪和风险偏好。这也是为什么2019年底中央进一步强化对民企支持的政策和态度。笔者一直强调民企融资问题看似金融问题,实质更多是社会问题,需要更广泛层面的制度保障,可喜都是其他层面改进也在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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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19-03-08 财政部
发布财金〔2019〕10号文《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又一次明确了PPP项目要求的正负面清单,明确规范的PPP相关中长期支出不会形成隐性债务;同时明确,政府付费模式在合规前提下依然可行。
文件总体上算是对此前审计署的一个回应,审计署此前认为政府付费PPP应该算隐性债务,关于这个问题也争论了很久。财政部最后通过强化政府付费PPP管理和严格约束的方式,开了个口子,算是一种平衡。
本文件正负面清单多为此前文件已经要求过的内容,但对部分细节有所调整,或对未明确部分有所明确。主要包括:①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②每年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③欲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当地财政支出责任占比不得超过5%,且不得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④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⑤本级政府所属各类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企,均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另外,本文件提出“不以入库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参与时应注意相关文件不应直接出现该要求。
此外10号文提及的完全和绩效考核挂钩的说法,争议非常大,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明确界限,总体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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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文《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总体而言,2019年小微政策符合预期,变化不大。
两增两控从之前的同比改为和年初相比,进一步防止小微融资年底突击的做法。
从控制不良率的指标看,该条款比2018年有所放松。2018年的不良率不高于3.5%或者不高于其他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现在改为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这次48号文因为单独发文,没有考虑将普惠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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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中国银行业协会
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指引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是对2013年指引的修订和完善。新版本指引重点明确托管职责的边界,强调托管行不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以及10项不应由托管行承担的职责。同时明确了托管行终止托管服务的情形。
大的背景还是基金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之间关于托管行的责任边界争论,这背后实际是两会对一些私募基金爆发风险后谁来收拾烂摊子的责任争议。银保监会希望不要将私募基金风险引向银行,尤其银行只收取极低的托管费,托管合同也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边界。但是基金业协会引用基金法,认为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的关系,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商业银行要想做证监会体系下的托管业务,仍然需要屈从于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托管合同不断被反馈要求修改,去除一些免责条款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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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银保监会
发布银保监发〔2019〕11号文《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本办法旨在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主要适用于两类商业银行:①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的;②经批准适用LCR和NSFR的。本办法对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法与非高级法银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对于历史数据,办法要求首次披露时应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且不过度追溯,只要求2019年首次披露时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关信息。
2019/042019-04-0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MLF合格担保品范围。
意见还提出研究放宽小微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按目前普惠型小微企业单户授信均逐步向1000万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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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证监会
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
该问答明确了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事项:
对于现金流来源,问答要求现金流应来源于PPP项目、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不得作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
该规定或使得目前部分收益权类ABS发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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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外汇局
发布汇发〔2019〕13号文《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总体来说,结合近年来对于支付机构的大额高频处罚和诸多的反洗钱新规要求的大背景,本次新规再次强调和提高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本次新规强调要按新办法进行名录登记,即便是已经开展跨境外汇支付的机构也需要在3个月内至外管局进行名录登记。后来实践看,登记也演变为半准入,从人员培训、考试、现场检查验收等整个流程都类似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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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银保监会
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如果实施对整个银行业不良认定将是颠覆性的营销:
(1)拟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2)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
(3)90天以上逾期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这点银保监会已经2019年底全部执行到位;
(4)连坐制度,只要企业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占比超过所有银行债务的5%,那么所有其他银行债务都需要被认定为不良。同一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对资管产品和非零售和信贷ABS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办法重新定义五级分类,重点强调债务人风险,和资产减值结合认定。新增了必须降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资产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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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19-05-05 国务院
发布国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这是我国对政府投资的首部行政立法,统一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将对数万亿政府投资产生影响。条例围绕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确立基本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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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对中小银行降准
为贯彻落实国常会要求,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人行决定对仅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在其他县级行政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但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农村商业银行,执行与农村信用社相同档次的存款准备金率, 即8%。调整于5月15日、6月17日和7月15日分三次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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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中国银保监会
发布银保监发〔2019〕23号文《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显示银保监会的严监管和高压态势2019年仍然持续。通知目的系巩固过去2年整治乱象成果,因而多数内容要求和2017年三三四十检查文件及2018年4号文差异不大。
但文件也突出了2018年下半年以来的一些新监管趋势。尤其针对信托公司,用了较大篇幅关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领域,强调不得向四证不全、开发商/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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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财办金〔2019〕40号《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通知的契机系审计部门发现,部分地方PPP项目运作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故而为进一步遏制假借PPP名义增加隐性债务的行为,财政部再次下发通知,部署具体要求。
文件要求,增加隐性债务的项目,应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继续实施的,应按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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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布《关于接管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包商银行大股东明天集团合计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由于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法违规占用,形成逾期,长期难以归还,导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危机,触发了法定的接管条件被依法接管。央行表示关于包商银行被接管,完全是一个个案。这次接管最大特点是新老划断。接管前,原有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接管后的包商银行拥有强大的监管机构后盾,并有存款保险基金实力保障,业务范围亦将严格控制。所以接管后,新增债务绝对安全,类似国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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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19-06-01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文《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总体检查内容主要是过去多年来一直强调的七不准四公开的要求。同时,落实优惠政策减免费用情况也是检查重点之一。检查范围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末期间办理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2019年3月末仍在开展的各类涉企服务收费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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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文件旨在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于完全符合文件一系列要求的重大项目,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同时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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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文《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件旨在规范地方国有企业境外发债,强调了真实性承诺要求,并且追责到决策人;强调了地方国企境外发债的年限要求,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强调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国企发债用途仅限归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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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中国人民银行
宣布增加再贴现及SLF额度,扩大抵质押品范围
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增加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1000亿元,加强对中小银行流动性支持。另外,中小银行可使用合格债券、同业存单、票据等作为质押品,向人民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其中,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属于长效机制,为未来操作空间提供了很大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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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发布财预〔2019〕89号文《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出台文件的目的就是让土地储备这一行为变得更加规范,使得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投入,使用,偿还更加有逻辑性,有条理性,有预算硬约束,更是使得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这一专项债券的第一大品种风险更加可控。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试点。
文件最大亮点是明确,不能够自求平衡的土地项目在明确资金来源安排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此同时,也不允许土地储备“空手套白狼”,即专项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地块预期收入的70%,避免出现未来土地溢价不及预期的问题,降低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偿债风险。
不过后来2020年提前批次下发的专项债额度禁止用于土储和棚改,主要是鼓励创新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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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国务院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部署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制造业信贷投放
大型银行主要针对中工农建交及邮储银行六家。这个要求的背景,主要是看过去社融指标中,贷款的结构中长期贷款占比除了一季度外仍然偏低,银行对企业的支持偏向于票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利于企业中长期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银行普遍要求抵质押品的充足,对于信用贷款非常谨慎,但是当前经济环境下,抵质押普遍不足,存量贷款仍然可能被要求补充抵质押,新增贷款要求提高抵质押率,尤其对民营企业很少愿意做信用贷款。
到2020年,银保监会新的工作会议要求国有大行普惠金融贷款增速不低于20%,再次要求大型国有银行起到带头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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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19-07-0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文件并非对保险投资信托产品的松绑;而是宽严相济、张弛有度。一方面,文件确实降低合作信托公司的门槛;明确界定可投基础资产中融资类资产为非标债权,并预留投资非标债权及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外其他类型资产的空间。另一方面,文件新增非标债权类信托产品的增信要求;明确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具体标准;禁止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新增保险公司投资同一信托计划的集中度要求;提高可投非标债权信托的评级要求;强化了信息报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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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6 银保监会
约谈部分信托公司,加强房地产信托领域风险防控
据中国证券报,银保监会在前期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近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近日开展了约谈警示。并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①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总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现行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②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与自身资本实力、资产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③提高合规意识。④控制业务增速。⑤提升受托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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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银保监会办公厅
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件旨在严厉打击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股权整治是2017年开启的三三四十检查以来,监管检查的重中之重。毕竟对于一家金融机构而言,个别业务违规产生的可能只是局部风险;但机构的股权乱象可能从根本上给这家金融机构造成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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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旨在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文件提到了专户,提到了核心企业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专户的问题在实际过程中,无论我是核心企业还是融资人还是资金机构,都很难做到保证并及时付款到专户。因为在过往的业务操作往往是一地鸡毛。
至于核心企业的责任问题,指导意见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其中依然存在问题。核心企业不会爽快去承担担保,回购和差额补足的责任,毕竟企业除了拥有责任外,头上还有一把剑,那就是经营业绩。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执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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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房企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文件要求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置换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同时房企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的详细信息,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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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银保监会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建立的地方AMC监管框架,参考了四大AMC的监管思路,只是地方AMC具体日常监管仍由地方金融办或金融管理局负责。文件在资本管理,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五级分类方面,都是参考四大AMC的要求。同时强调回归本源,不能简单做银行通道,不能简单脱离不良从事债权业务,变相从事项目融资,不能通过私募债等向公众融资扩大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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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
该细则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规则,实现信托行业规范化账户体系零的突破。
细则遵循“自愿开户、账户实名、一人一户、信息保密”原则,即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外的其他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账户开立需以自己或金融产品名义开立,一个受益人只能在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对于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中信登和代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账户开立人也不得违规使用信托受益权账户,也不得将他人的信托受益权账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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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总体而言,此次金融委公布对外金融开放的内容比较具体,还特地为外资创造了一种新类型的金融机构:外资控股的资管合资公司。同时,人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此举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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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有序整顿和约束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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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中国人民银行
宣布增加支小再贷款额度500亿元
重点支持中小银行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发挥精准滴灌作用,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本次增加额度后,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为3695亿元。服务基层、服务实体且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借用支小再贷款后能够增加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支小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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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证监会 人行 银保监会
发布证监发〔2019〕81号文《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将交易所投资范围扩大到所有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农商行除外),而不局限于上市商业银行。交易范围局限于现券交易,不包括回购。同时根据此前证监会的基本要求,估计不包括可转债,可交债,优先股等,可能转换为股权或权益特征的品种不属于商业银行自营资金投资范围。当然现实中,如果商业银行自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投资,属于擦边球,需要约定一旦转股后资管计划如何及时清仓的条款,确保银行自营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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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便函〔2019〕1157号文《关于开展2019年银行机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决定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将资金通过挪用、转道等方式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内容包括贯彻国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情况;房地产业务风险管理情况;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同业和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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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上海票据交易所
发布《关于申报创设2019年第1期标准化票据的公告》
经人行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创设标准化票据。标准化票据是指由存托机构归集承兑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据,组建基础资产池,进行现金流重组后,以入池票据的兑付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面向银行间市场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凭证。首单标准化票据有以下三大突破:①解决票据ABS基础资产转移的问题;②解决票据资产标准认定过程中无法等分化的问题;③摆脱票据是否为信贷资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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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7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
这项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央行首次彻底将贷款指导利率废除,也是迫于降低企业融资利率的压力,将贷款定价完全交给市场。
自2019年8月20日起,CFETS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LPR。即由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报价方式改为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为1年期MLF利率)加点形成。
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报价方式由此前加权平均改为算数平均,相当于太高中小银行报价的影响力。
同时要求即日起,各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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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5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
公告明确了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后来12月底进一步公告存量房贷在2020年逐步改为LPR加点的定价模式或改为固定利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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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本
本次修法最关键的部分就是打破了国家对土地二级市场城市建设用地的垄断,农村土地可以不经过收储程序直接入市,彻底结束城乡土地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这一方面终结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控制和依赖,另一方面结合今年5月20日颁布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来看,地方政府土储资金的支出将被有效控制在预算之内。此外,打破土地供应的垄断也可以有效遏制土地价格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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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国务院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确定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的措施
明确将按规定提前下达明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提前下达这一点符合预期。但与此同时,会议明确了这部分新增额度,是“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的。即新增额度主要应当是使用在地方重大项目的建设上。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该笔新增额度的使用范围除了有白名单以外还有黑名单限制。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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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全面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在此之外,为促进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再额外对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10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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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总体影响看,基本按照最严格的口径执行。主要体现在:除上交所、深交所、CFETS和票交所的标准化票据外,几乎所有平台都被纳入非标范畴。此前一直被认为是非非标的银登中心、北金所、保交所、中证报价系统、理财直融等相关产品都被认定为非标,非常干脆。一旦标和非标的认定标准明确,笔者预计后续信托会很可能引入非标投资的比例限制,非标的期限错配和信息披露,以及净值化管理等。
从后面发布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征求意见稿看,资管新规的配套措施都是按照最严格的口径在执行,标准化债权按照这个口径实际等于是证券化资产+存款。所以笔者认为同业借款属于非标,除公募基金外各类资管计划属于非标,但是结构性存款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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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银保监会
下发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结构性存款在2018年4月份资管新规之后增速明显加快,主要是不能发售保本理财,很多银行用结构性存款弥补。但是结构性存款属于高成本负债,太高银行的负债成本,这不符合监管层要求银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总体思路。所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作为一个大的指挥棒,成为央行和银保监会全年指导思想。
文件对结构性存款进一步强化要求,防止高息揽储,减少误导销售。文件对整个银行群体资金面暂时没有太大影响,长期而言,如果压缩大量假结构或者不具备普通类资质的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对中小银行压力更大一些。
通知明确要求发行结构性存款应该具备普通类衍生品资质,这是监管首次明确只有普通类资格才可以发行结构性存款。大量城商行和农商行最近几年刚申请到的衍生品资质都是基础类,这就意味着这批银行无法发行结构性存款。
对股份制和国有银行影响不大,从后来的表现看,很多股份制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不降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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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银保监会等9部委
发布银保监发〔2019〕37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通知旨在强化融资担保业务的牌照管理,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的机构应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包括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这些机构的业务原来就有主管部门管理,但实质上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现在要求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对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如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为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的助贷机构等。这些机构往往主要业务和融资担保不相关,但因为业务关系,实践中存在直接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此次通知对此明确禁止;如果想从事,也需要单独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单独开展业务,而不能直接申请该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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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终于对于资管新规中“另行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两类基金有了一些交代。重点包括:明确资管新规所指的两类基金的定义;2018年4月27日前已签署的这两类基金均有效;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存量这两类基金需控规模并有序压减,过渡期后涉资管产品出资的,应按资管新规执行;过渡期内投向符合本通知的两类基金的资管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符合本通知两类基金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管,即不视为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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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发布机构部函〔2019〕2515号《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应当经监管部门备案。嘉实、华夏、易方达、南方、中欧等基金公司已经申请试点并完成备案,将正式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不仅仅包括了业内预料之内的基金公司,还明确推广到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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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银保监会办公厅
发布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整体而言,此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清理整顿等内容,将对保理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单一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限制(即受让同一债务人或者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不超过风险资产的50%或者40%),将对那些主要做集团内部业务的保理公司有直接重大影响。
此外,结合通知鼓励保理企业逐步提高正向保理规模,规范融资渠道(禁止通过P2P、私募基金、金交所等融资),并且要求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等内容来看,监管思路是要求保理公司外部展业,更多地服务中小企业,防止保理公司沦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或者通道。
此外,通知要求对存量保理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清退各种失联、空壳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保理公司,正常类企业将纳入监管名单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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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召开第九次会议,指出当前要重点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
在严监管环境下,叠加风险暴露及宏观经济转型多重压力,商业银行尤其中小银行资本压力仍然非常明显。所以资本是很多业务的核心考虑要素。因为业务发展过快却资本还好,可以通过减少分红,改变业务结构调整;如果因为不良太高,那么基本没路可走只能想办法补充资本。
此次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门讨论资本补充的问题,笔者认为释放更加积极的信号,也就是非常明确不会出现第二家打破刚兑的银行接管,也就是笔者6月份以来一直强调的观点:“水多加面,面多加水”,在金融稳定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的解决之道就是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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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法〔2019〕254号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130条条款主要是说明审理思路,是对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律盲区和争议点,进行自由裁量和法律适用时,提供的思路指引。
这种思路指引,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金融领域近年来鼓励创新,使得金融行业的新产品层出不穷。而现有法律体系严重滞后,对这些创新产品合法与违法的判断极为困难。这些金融创新跨域很广,而法律法规的修订又需严格程序,实时修订增补十分困难。因而推出会议纪要来弥补这些盲点,是十分及时和经济的做法,可有力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资金安全,为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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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银保监会
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办法拟增加非标35%的限制,即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同时要求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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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评估办法主要参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办法正式发布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2018年数据,开展2019年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30家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银行被纳入初始名单。然后,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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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国务院
发布国发〔2019〕26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文件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还有一个突破是明确了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的条件和禁止事项,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优先股、债转股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做项目资本金,但是不能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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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4号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包括: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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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银保监会
下发银保监发〔2019〕42号文《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三是规定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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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银保监会
下发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涉及的风险控制指标参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如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指标关系、净资本和净资产的指标关系,均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理财子公司门槛较信托公司要高,因此净资本绝对值要高于信托公司。
文件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同时还要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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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证监会
发布证监会公告〔2019〕2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及运作模式,MOM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方面特征:1、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2、资产划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二是界定参与主体职责,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受托管理职责,投资顾问依法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三是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应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四是规范产品投资运作,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五是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及风险管控,要求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强化关联交易、公平交易、非公开信息等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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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上交所 深交所
分别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均要求债券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这意味着债券结构化发行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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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在内容上,新内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落实资管新规相关的内容,比如禁止刚性兑付、封闭式运作及禁止资金池等等;二是对中基协日常的监管口径予以了落实,比如禁止双管理人,不同类型私募托管要求以及安全垫安排等。此外,强调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的要求,即私募募集完毕后方可备案,这对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是个挑战。其中,私募股权基金要求封闭式运作,合同约定存续期五年以上。这实际上是资管新规的要求在私募基金中的体现,这将加大这类基金募集和管理的难度。
另外,新须知明确私募基金通过有限合伙、公司等SPV对外投资的,必须托管。这在目前托管难问题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这势必加大了这类架构的落地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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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人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布银发〔2019〕31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一行两会一局合作发文,把所有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囊括在内。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无资质机构一律不得擅自踏足金融领域,因此此次发文可谓机构、业务全覆盖。
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过去,一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存在营销宣传不规范的行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疏于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流于形式,以简化吸引客户,但也放松了风险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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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银保监会 人行
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在投资管理方面,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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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发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证券法修订,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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